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校节日期间安全稳定,就我校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单位要从保障学校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充分认识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我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营造祥和的节日氛围。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建和谐校园”的指导思想,将烟花爆竹宣传发动与“平安校园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栏、电子屏、挂横幅等实际有效的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职工、学生增强自律意识、公德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大学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1、保卫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学校烟花爆竹安全文明燃放管理工作,指导各学院、各部门开展安全燃放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烟花爆竹燃放集中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对教学办公区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管控和巡逻,对家属区烟花爆竹燃放情况进行密切监控、掌握。

2、后勤基建处:负责对各后勤运行实体、施工工地及临时工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家属区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责任;负责检查指导家属区内烟花爆竹安全文明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重点时段组织社区保安力量,加大巡查,及时制止非法燃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行为。负责动员发动社区资源和居民志愿者,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保卫处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监控、检查。

3学生工作处:负责对春节留校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组织、管理工作;规定留校学生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办法和地点;负责集体组织留校学生安全燃放或观看燃放。

4、体育馆:负责体育馆内及体育馆外围广场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管控任务,安排力量,注重对内部及周边巡视,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及时制止,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保卫处。

5、各学院:负责落实上级及学校有关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明确工作分工,认真落实“门前承包”责任;落实巡视、检查、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6宣传部:负责利用校内广播、校园网、校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跟踪报道各项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1、通过校园网,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全体教职员工,自觉严格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大学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安全利益。

2、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所在街道、派出所),做好安全燃放宣传、检查。在我校教学区、家属区均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管理部门交派出所处理。

3、校园教学办公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保卫处负责在教学区重点区域悬挂“教学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横幅,并安排保安加强对上述区域巡逻。

4、加强保安巡逻力量,重点对学生宿舍区、图书馆、体育馆、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部位,进行频繁巡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及时制止。

5、后勤基建处安排力量,对教学区和家属区进行环境大清扫。彻底清理树丛沟渠、房前屋后、边边角角、旮旮旯旯等处干枯树枝树叶,有效清除火源隐患,防止引发火患。

6、后勤物业部门应指定家属区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安排一定保安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维护燃放现场秩序,指导居民安全燃放。对燃放后的爆竹纸、烟花屑等,进行及时清扫,确保安全、文明燃放。

7、各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等都应安排力量,按照“门前

承包”,对各自办公楼舍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所有门窗都已关好。加

强辖区巡逻、检查,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8 20日前,保卫处、后勤物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安排对教

学区和家属区的室外消防栓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各巡逻执勤点,配备足量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加强巡逻、检查,做好灭火准备。对于容易可能起火的部位,可事先进行喷水。

9、严格值班制度,坚持应急值班和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全天侯值守。配齐、配足消防器材,成立应急事故处置小分队,保证在发生火情的第一时间进行扑救。

 

附:1、《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中国农业大学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保卫处

                                  2011117

 

 

 

 

 

 

 

 

 

 

 

 

 

 

 

 

 

 

附件1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59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121日起施行。199310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四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附件2

 

中国农业大学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烟花爆竹禁改限放后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并带入校园内(含家属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适用于本规定。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保卫处是学校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是落实校内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一)各学院单位领导负责对本院教职工、学生,燃放烟火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各部(处)级单位的领导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教育、管理工作。

(三)家属区物业管理中心和家委会共同负责对家属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基建处领导分别负责对各后勤管理中心、施工工地及临时工,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五)学生工作处领导负责对春节留校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含制定留校学生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办法和地点)。

第四条:全校各学院、部(处)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宣传部门负责利用校内广播、校园网、校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销售各类烟花爆竹。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的教职员工、家属、学生,在市内国家规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后,必须进行妥善安全保管。学生宿舍、各实验室、办公室等学校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存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严禁将与政府规定标准、品种、质量不相符合的烟花爆竹带入校内存储和燃放。

第九条:禁止在教学区内下列地点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距离加油站方圆100米以内;

(二)距离校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50米以内;

(三)距离图书馆、大礼堂、药品库、实验室、印刷厂、燃气锅炉房、施工工地及禁区周边50米以内;

(四)校内各输变(配)电设施周边20米以内,高压线附近;

(五)各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周边30米以内;

(六)建筑物内、楼顶、阳台;人员密集、不易疏散的地方;

(七)校内存放机动车的密集区域;杂草树叶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

第十条:为了确保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在学校禁放区域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划定门前“三包”的范围为准,由各单位领导负责指派专人看护。时间从除夕夜晚20时至正月十五24时止。

第十一条: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要求,正确、安全地进行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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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