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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卫处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学校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应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办私事。
二、考勤由各科长负责,日记月累,每月25日11时以前(如遇双休日,应提前至周五)将考勤情况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上报学校。
三、请假规定:工作人员一天以内事假由各科长批准,并报副处长知道;一天以上由付处长批准并报处长知道;科长请假由处长批准(值班室人员外出向队长请假,值班室最少保持2人在岗)。
四、看病要向科长请假,休病假要凭医院病假证明。
五、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由各科长安排并记录,每月10日以前报治安科汇总后报办公室。节假日有重大活动的加班勤务由处长统一安排,治安科记录。
六、一般情况下:同科室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内请假外出,临时外出公务应及时告知处领导或同科室其他人员,未经说明的均视为擅自离岗。
七、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擅自脱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或拒绝领导交待的工作任务,按旷工处理,情况严重的可考虑给予纪律处分或上报学校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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