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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保卫处车辆实行处长为第一责任人,处长或主管副处长负责车辆使用的审批制度。
2、保卫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开会、办案或办理其他公事者均可使用。
3、各科室因公用车需事先请示处长或主管副处长,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用车。
4、外部人员(一般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或处内人员因私确需用车时,须提前24小时报请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车。但须按以下规定由用车人付给汽油费。
5、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的使用登记、定期维护保养。
6、驾驶员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严禁开私车、酒后驾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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