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首页    后台管理
讲座信息
录音稿整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录音稿整理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前景

  (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2011-04-28 发布)

 

 

金文成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处长
 
 
      我国从事农村经济体制与经济管理的共有14万人,从中央一直到乡镇都有机构。致力从事农村经营管理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农村改革的初期,这个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比较大,后来家庭承包经营了,对人才的需求,对经营管理的需求也就相应减少了,现在进入新时期,农村经营管理的视野会越来越宽广,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农村体制承包经营的现状问题。我这个介绍我准备从四个方面来给大家做介绍,重点是介绍围绕着农村体制机制这个问题来给大家做介绍。讲农村土地承包绝对是不能离开农村经营体制的,所以我从经营体制来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1.为什么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性制度。国家设定这项制度,从综合考虑了国情、民情、历史、现实,以及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因素来确定的。我们用18.26亿亩的耕地来养活我们13亿多人口,中国的农村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首先体现在人对土地的占有。现在体制分两个层次,一是分散经营的层次,一事做统一经营的层次。分散经营层次它是我们整个国家农业经济运行的基础。通过家庭承包农民取得了土地,然后形成了我们市场的经营主体。在这个主体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土地经营来不断地完善这个体制。
    我国坚持家庭经营制度它是有它的历史的特殊性。第一,我们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这个特殊性,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相连性,不能动摇。在我们全国46%的土地,整个国家的土地46%的土地都是农民集体所有。耕地所有的面积更大,国家征收的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是将集体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这么样一种形式。从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主题要求和安排上看,我们不能改变这个公有制。
    第二个就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我国有2亿5千万农民,农民要把土地的权利要过来,那么我们党和国家尊重农民的精神,把他土地的权利还给他,又调动了他的积极性,形成了我们三十多年中农村改革开放持续发展,国家取得长足进步的历史经验。通过土地承包给农民的是一种公平的权利,而这个公平的权利是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建设。
    第三个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通用特征,就是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是最适合于农业生产的一种经济形式。在农村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最大的创新就在于土地制度的创新,通过土地制度的承包,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赋于给农民,在这个市场主体下,形成了农业、劳动力、资金、土地资源自由的流动,为市场经济的持久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还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农村的各类市场主体以及政府公共服务的主体都在不断地发育。这一类都构成了农业统一经营的内涵,所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三次农村改革的经验,就把统一经营的内涵,由原来的强调集体经济发展为以家庭承包经营承包为基础,以合作组织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多形式、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相配合的这么一种形式。两者之间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仍是两个层次,都是我们国家经营制度的层次,家庭经营是基础,统一经营是发展。还有一个关系就是处理好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关系,从国际国内的情况看,由于国家的国情不同,在规模经营走的路是不一样的。
2.为什么要实行长久不变
三中全会提出,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只要是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都实行承包地。对个别的,像华西村、牛庄,采用的是其他经营方式,但是全国总体上来说都是承包经营制度。承包实行两种方式,一种叫家庭承包,一种叫其他承包。在其他承包方式下,农民通过承包土地取得的是债权,它是通过合同来约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家庭承包方式下,它是通过法律来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方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它是这种新的方式。对于用益物权来说,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重要的就是要赋于农民长期而保障的土地经营权。
国家采用多种形式的,多种方式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转让功能,但不允许出租,允许转包和转让。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已经比较丰富了,它包括了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包括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或者补偿的权利,还包括农民在承包期内的经营制度及按照依法资源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这个流转我们现在不能把它定义为处分权,处分权现在从法律意义上一般把它定义为对所有权的所以在用益物权定义为流转潜力。流转权利就包括了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目前还没有赋于家庭承包土地抵押权,继承权及入股组建公司的权利。当然,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它有相邻权和地域权。
    实现长久不变,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人跟地的关系,我国土地承包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农户承包了土地之后,家庭的成员,属于本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户消亡了,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灭失了,但只要户还有一个人在,这个权利就不能灭失。所以目前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它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我国农村有个习惯,平均地权,尽管咱们法律三令五申不能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但是群众还有一个接受的过程,所以就存在了所谓的利益矛盾,而这个利益矛盾它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的,只要人和地之间存在着占有的关系,它就存在着利益矛盾。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又实行土地分配制度,所以就反映得更突出。
    长久不变之后即使出现了户间人均占有不均等也不能改变这个制度,户均占有不均等,它产生这个问题,根源于我国的人均耕地,人均占有土地十分稀缺的这么一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改变一个土地制度来解决整个矛盾是不可能的。首先是整地问题,现在国家的整地制度改革还正在进行,但是为了解决对征地农民的生存问题,不少地方就采取调整土地来安置农民,把农民土地重新调一遍,就把你安置下来了。这其实是国家来转嫁损失,国家把征地补偿安置的责任转嫁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从制度安排上希望要改革征地制度的话,我们就不能允许它再通过调整土地来安置。
    第二个就是期限的长短问题。既然是长久不变,有的人就主张不要加期限了,像宅基地那样的,永远给农民。我国的宅基地从人民公社开始,农民的宅基地就是给农民的,永远不变。但长久不变不是永久不变,它肯定是会变的,现在是三十年,三十年进去不动的话,不调整,不收回的话,再来延长再来三十年,持续下去不断地延长三十年。
   这个制度设定既要跟农业生产的长期性结合起来,还要跟土地流转,就是我们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结合起来。英国在1895年的时候,因为圈地运动形成的大量的地主,当时是大量地主占有了土地,但是地主不种地,都跑到城里去了,在城里开纺织厂,英国政府为了让农民种地,让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就制订了《农地租赁法》,当时就提出来农地租赁的期限要很长,有三代半,大致也就是90多年,要根据生产的状况来进行。
    那么1995年我国给期限做了一个调整,允许期限缩短。100年没有动,所以我国长久不变的期限还在讨论,中央要求今年必须拿出来论证意见。长久不变的核心就是要赋于农民长期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期,要赋于这个权利,关键是要搞好土地登记。就是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物权登记。由于我们现实性的承包,后立的法,先有政策后有法律,所以我们在土地整个制度的法律制度安排上,普遍存在着现实存在着有一定的补差。目前已经给了2亿3千万农户,签了承包经营合同,给他们发了2亿1千万份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现在这个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不转,实质还不清楚,空间位置没标,然后县一级要建立土地登记簿还没建,是这么一个现实问题,有一些我们正在研究阶段。
3.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物权,要实现它的价值就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所以物权的价值之间是通过市场经济。中央强调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是从2007年开始才强调的,2007年中国强调土地流转市场就是要针对一些地方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土地流转基础。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它具有产权市场的一般特征,它还有耕地的这种自然属性,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在农村土地基础上,所以农村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它的社会属性都会影响到市场。耕地是一万年自然历史演变形成的,它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所以土地流转必须保证土地流转的农业用途。同时,土地承包制度是一种公平制度,是对农民的权利的赋于。从这个角度说,土地流转绝对要保证农民的权利,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绝对不允许随意的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现在土地流转的政策是比较清晰的,土地流转的主体、原则、形式、对象、机制、保障,底线,这个中央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与现在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现在土地流转还存在着一些政策上和制度上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是一个是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如何规范,外国公司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如何规范。  
土地流转方向就是要培养规模经营主体。培养规模经营主体并不是说我们在农业生产中,承包农户的主体地位,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到今天,据统计,全国能经营规模地的只占5%左右,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面积、耕地面积也就是农户承包面积的5%,95%大田户仍是由农民承包农户一家一户经营的。假设要提高农户的经营规模,提高到日本那种水平,全国要减少2亿多人。这么大的人口,农村劳动力转移成这么多人口,改革开放三十年才转了一亿四五的劳动力,所以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
4.为什么建立土地的调解仲裁体系。
土地纠纷的法律化正在不断的演进,土地纠纷突出的表现是在民事纠纷上,那不是一种行政性的纠纷。有的是行政性的要通过行政性解决,如征地产生的是行政法律事务,政府跟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要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来解决,一定要政府依法办事解决问题。但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属于民事纠纷,靠行政手段来解决两户之间的矛盾,越解决越解决不清,而且清官难断家务事,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个新的解决机制的出现。
    现在国家通过试点设立了这么一个制度,叫调解和仲裁制度。目前建立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这么一个土地纠纷调整机制。全国现在成立了1408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承包委员会都设在县或者设在市里。聘请了一万多名仲裁员。在土地制度的管理层面,已经形成了以土地登记制度为基础的农村土地的权属体系,其次以土地流转服务和市场建设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然后是以土地调解仲裁,土地承包,对纠纷调解仲裁为特征的土地纠纷调整体系,最后是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相信会随着长久不变政策的落实,对中国整个农村发展起着很重大的作用。
Copyright 2010 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