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研工[2007]2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方案及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体原则

学校设立“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专项经费,按照各相关学院研究生人数及工作性质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定期进行评聘。从而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鼓励广大研究生艰苦努力、奋发向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置方案

1、聘任办法:在学院及校内相关党政部门设立研究生助管工作岗位,面向全校全日制研究生公开聘任。

2、岗位职责:协助学校、学院研究生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管理工作,包括行政事务助理、党团学工作助理等,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设置。

3、津贴标准: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300/岗、每岗设置为12人,每年不超过10个月,助管每月津贴根据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发放。

三、申请资格

1、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申请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管岗位。

2、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研究生。

3、申报研究生党务助管的研究生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4、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助管岗位的聘任:

1)在受到各类处分后一年时间内的研究生;

2)存在诚信危机者,包括不能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

3)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研究生;

4)本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

四、管理体系

1、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立、申请、评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2、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校层面的研究生助管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学校专项经费设置情况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分配、下达助管岗位指标,校内相关党政部门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评聘、考核等管理工作,学院上报的助管名单审核批复等项内容。

3、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在学院分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评聘、考核等管理工作。

五、管理办法

1、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不同学科的特点及相关部门工作的性质,将研究生助管岗位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和相关单位。

2、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在学校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方案,包括各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条件和数量,报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统一公布。

3、研究生助管岗位每年评聘一次。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助管的申请受理和评聘工作,一般应在每年的一月份完成评聘。

4、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程序为:个人提交《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任审批表》(附件1)、导师推荐、学院研究生工作组遴选、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名单公示和批准等程序。

5、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助管岗位的评审实施细则,明确评审条件、要求和评审程序。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助管的评审。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正式公布。

6、用人单位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聘用协议书》(附件2),明确岗位职责,津贴发放标准,兼职期限等内容。岗位聘用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考虑寒暑假等原因,按照每年不超过10个月计算),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任期不得超过两年。

7、用人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管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解聘。

8、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按每月发放一次。每月初,各用人单位按照岗位人员具体工作情况,确定岗位津贴发放名单及发放金额,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3),报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统一发放。

9、学校每学年对各用人单位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用人单位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管进行工作考核,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考核表》(附件4),存各用人单位备案。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评定管理工作。在助管岗位评定过程中,积极开展研究生思想教育,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对研究生的各项管理要求,并对管理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下达的新的文件精神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任审批表

  附件2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用协议书

  附件3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4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考核表

  附件52007年度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任办法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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