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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旗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10-11 18:03:29 作者:团工委 来源: 浏览:13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共青团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对全学生社团管理的要求和规范学生社团建设工作,以增强我学生社团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旗帜是指对内对外可以代表本社团的旗面上印有明确社团名称和社团标志旗帜

 

第二章  旗帜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旗帜制作

在校团委批准社团成立后,由社团负责人向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旗帜设计图稿,经组织部审核后上交校团委审批。校团委批准后,在组织部成员监督下,方可在制定地点制作与校团委批准的旗帜样式相同的旗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旗帜的样式及格式:

1.旗帜原则上统一为横向矩形(高度小于宽度),尺寸规格为96*144cm

2.分会旗帜应与总会旗帜形状一致且分会旗帜应在印文上注明分会字样;

3旗帜的印文格式应为中国农业大学+社团名中国农业大学+挂靠系校名+社团名,其余部分可以根据社团情况自定。

第七条  学生社团旗帜的使用:

   社团旗帜用于社团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使用前须向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使用

第八条  学生社团旗帜的保管:

学生社团旗帜的保管由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代为保管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负责监督社团旗帜的使用。

第九条  学生社团旗帜的使用监管:

社团旗帜的使用情况由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负责监督。对于违规使用的,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有权对其所加盖的文件、协议等作无效处理并追究违规使用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校团委进行处分,如违反法律法规,监审部将配合校团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旗帜的交接:

在社团换届时,卸任的社团旗帜保管部门(办公室或监审部门)负责人应在换届后的一周内向新任的社团旗帜保管部门(办公室或监审部门)负责人交接旗帜,并由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核查旗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旗帜的重

1. 社团旗帜损毁、印文残缺的,报校团委批准并经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监督可以重旗帜,印样与原一致,原交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封存或由监审部成员监督销毁。

2. 旗帜丢失经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审核属实的,应追究丢失人责任。报校团委批准并经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监督可以重旗帜,但印样与原应有所区别,并且应张贴原丢失公告并附新印样。

3. 经校团委批准更改社团名称的,报校团委批准并经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监督可以重新名称的旗帜,原应交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封存或由监审部成员监督销毁。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

                                                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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