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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2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澳门基本法除了保证澳门的资本主义社会政 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50年不变外,还赋予澳门特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独立的行政管理权。澳门特区政府的各级官员,一律由澳门居民担任。  

(2)立法权。澳门特区可以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制定和颁布法律。

(3)独立的司法权。澳门的司法、执法部门不受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影响和干扰。

(4)终审权。即案件的最终审判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澳门所有的案件均有最终审判权。  

(5)财政独立。澳门的一切收入全归澳门留用,不须向中央人民政府缴纳财政收入和利税。  

(6)独立的关税和经贸政策。自行发行货币,自行管理出入境口岸。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所以,有一些涉及中央层面的事务,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主要包括:  

(1)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2)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3)在国家或澳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如战争或动乱,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全国性的有关法律在澳门实施。  

(4)澳门特区的行政长官及澳门政府的主要官员,在澳门通过协商和选举产生后,必须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6)澳门基本法的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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