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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十分丰富,除了保证香港的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50年不变,法律基本不变外,还赋予香港特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独立的行政管理权,香港特区政府的各级官员,由香港居民担任。  

(2)立法权。香港特区可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制定和颁布法律。  

(3)独立的司法权。香港的司法、执法部门不受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影响和干扰。  

(4)终审权,即案件的最终审判权力。香港终审法院对香港所有的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力。 

(5)财政独立。香港的一切收入全归香港留用,不须向中央政府缴纳财政收入和利税。 

(6)独立的关税和经贸政策,自行发行货币,自行管理出入境口岸。

    香港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所以,有一些涉及中央层面的事务,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主要包括: (1)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香港派驻部队,守卫边防。 

(2)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3)在国家或香港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如战争或动乱,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全国性的有关法律在香港实施。  

(4)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和香港政府的主要官员,在香港通过协商和选举产生后,必须报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6)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香港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特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导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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